美国众议院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在对大科技公司谷歌、苹果、Facebook和亚马逊进行了长达一年半的调查后,上周公布了调查结果。在这份400多页的报告一开始,委员会就毫不吝啬自己的调查结果。

“简单的说,那些曾经是弱小的,挑战现状的创业公司 已经变成了我们在石油大亨和铁路大亨时代看到的垄断企业”

我们这些在硅谷与这些公司近距离合作过的人并不惊讶地发现,这些公司尤其是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垄断者,而且它们正在利用其垄断权力阻碍竞争,违反反垄断法。事实上,我在上个月就写过一篇文章,讲述了苹果公司多年来如何滥用其在App Store的垄断权力。苹果作为操作系统的提供者、策展人,以及它所销售的数十亿台设备上唯一允许的应用商店的守门人等多重角色,更不用说它自己的应用程序的创造者了,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今天的 “数字垄断 “与一个世纪前的产业垄断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从19世纪末开始,约翰-D-洛克菲勒、安德鲁-卡内基、摩根大通、科尼利厄斯-范德比尔特等实业家建立的公司一开始就具有创新性,帮助美国崛起成为世界上占主导地位的经济超级大国。这些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惊人的利润,正是因为他们能够垄断市场,通过威逼利诱和收购竞争对手相结合的方式粉碎竞争。西奥多-罗斯福在20世纪初利用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打破了这些垄断。

从那时起,我们就看到反托拉斯法被尘封起来,用于一次性诉讼(比如马贝尔和微软),但100多年来还没有出现过类似的破坏信任的努力。20世纪的强盗大亨们并不是诞生于任何一家公司,而是诞生于一系列让这些公司的创始人成为最富有的人的做法。

这些公司一开始是通过创新和为社会提供福利,但他们的权力和利润增长到了被认为是对民主和我们的自由企业制度的威胁。今天硅谷的环境和早年那个时代很像,风险资本家和投资者一心想打造下一个能主导新兴市场的垄断公司。以投资Facebook和其他公司而闻名的彼得-蒂尔(Peter Thiel)在他的畅销书《从零到一》(Zero to One)中强调了这一点,该书已成为非官方的垄断者游戏手册。

当今的 “数字垄断者 “每一家都在一个略微不同的市场中运作。亚马逊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谷歌在搜索和广告领域占据主导地位,Facebook在社交网络领域占据主导地位,而苹果则在移动内容和应用程序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如此,委员会发现他们都有非常相似的反竞争行为,其中包括收购潜在的竞争对手(Facebook收购WhatsApp和Instagram,谷歌收购Android),或者利用他们的平台限制竞争、控制访问权、偏袒自己的产品(例如苹果对App Store的控制,或者亚马逊利用其平台削弱第三方零售商的能力)。

上周的小组委员会报告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

  • a)加强反垄断法,这些法律上一次更新是在上世纪70年代,并没有反映出当前数字垄断的现实;
  • b)FTC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并购进行更多的监督;c)将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拆分成若干部分,以鼓励竞争。

最后一项建议是最有争议的。我认为它也是最重要的。报告没有谈及如何拆分大型科技公司的具体细节,可能是因为这也是最难实施和达成一致的建议(委员会少数派成员、共和党人在这一项建议上意见不一致)。

这并不意味着每家大的科技公司都要被打散,政府允许某些领域的垄断是有原因的–比如公用事业。而即使在强盗时代,当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被打散时,美国钢铁公司(由摩根大通买断卡内基近乎垄断的钢铁业而成立)也通过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诉,成功避免了解散。

不过,在大科技公司对竞争和消费者存在明显的、现实的危险的情况下,今天的问题比20世纪初更加复杂,因为垄断者的定义不仅仅与原始市场份额有关。为了在不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的情况下达到预期的结果,我们必须审视这些公司是如何组织起来的,是如何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